河北省村镇经济发展促进会

河北村镇经济发展促进会

促进会章程

河北省村镇经济发展促进会章程

(2018 年 9 月 29 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
第一章 总 则

条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:河北省村镇经济发展促进会。英文名

称为:Hebei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Township And Village

Economy。

条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地村镇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、非营利性社

会组织。

条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

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以科学发展观为

指导,以创新服务“三农”、支持帮助村镇发展、农民致富为宗

旨,积极配合各级党委、政府,组织动员和整合全社会力量参与

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幸福乡村建设,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促

进村镇又好又快发展。

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

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单位建立:

河北省村镇经济发展促进会党支部,上级党委:中共石家庄市鹿

泉区大河镇曲寨村委员会。

条 第四条 本会由河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,接受省民政厅的业

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条 第五条 本会驻所在石家庄市新华路68号金指数国际商务广场B

座1304号。

第二章 业 业 务 务 范 范 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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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积极配合各级党委、政府,动员、组织和引导省内各

种社会力量关心、支持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幸福乡村建设;

(二)深入基层调查研究,了解民情民意为省委、省政府决

策提供服务,当好参谋助手;

(三)为帮助农民增收,促进村镇经济发展提供咨询,开展

信息、技术、资金、农产品加工销售等各项服务活动;

(四)组织开展以提高农民素质,促进村镇经济发展的培训、

学习考察和交流与合作活动,积极帮助村镇引进资金、技术;

(五)加强京津冀之间的经济合作,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转

交和委托的任务;

(六)加强与政府、行业管理部门及协会之间的联系,宣传

和推广河北名村、名镇经验,继续办好河北省村官论坛;

(七)办好会刊和网站,交流村镇经济发展的经验和信息;

(八)兴办经济实体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 熟悉农业、农村工作,在“三农”工作中具有一定

的影响力。

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
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。

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 有会内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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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 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;

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在没

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,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

动的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

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

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 选举、罢免理事和监事会组成人员;

(三) 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

开。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

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

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 1 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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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

大会负责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

构;
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

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下,也

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

事会人数的 1/3)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

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

九款的职权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

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;在特殊情况

下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设主席 1 名、副主席

和监事等 3 名。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

常务理事、理事职务。

监事会的职责: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。监

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列席协会的理事、常务理事会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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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

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六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

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

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可连选连任,但任期最

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

会 2/3 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

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、副会长或秘书长担

任。

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

务理事会);

(一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

的落实情况;

(二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

划;
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

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

用;
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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